財團法人RBI瑞金抗齡照護研究教育基金會
捐助章程
民國一〇八年七月五日修訂
第一條、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暨「臺中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RBI瑞金抗齡照護研究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第三條、本會以推動人類抗齡照護之學術研究及教育為目的,促進人類生理、心理及社會都處於一種美好安寧的健康狀態為宗旨,鼓勵並推廣抗齡醫學(包括失智症、抗衰老及醫美等相關醫學)及長期照護研究發展、強化學術交流及培育專業人才。本會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第四條、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伍佰萬元整,由瑞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南屯區大墩14街115號3F-1。
第六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第七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共九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八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九條、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條、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但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其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十一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並依法建立會計制度。
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以備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核。
本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教育局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 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二條、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三條之規定,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三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及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第十四條、本會辦理本章程第三條所列各項獎助或捐贈業務,得另訂獎助或捐贈辦法,唯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對同一團體、法人或個人之獎助或捐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
一、獎助或捐贈予捐助章程所定特定對象。
二、獎助或捐贈支出來源,屬於捐助人指定用途之捐助財產。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情形。
前項第三款之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五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臺中市。
第十七條、本章程訂於民國一〇五年六月二十一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本會於一〇五年六月二十一日開會後報經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通過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第二條、本會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第三條、本會以推動人類抗齡照護之學術研究及教育為目的,促進人類生理、心理及社會都處於一種美好安寧的健康狀態為宗旨,鼓勵並推廣抗齡醫學(包括失智症、抗衰老及醫美等相關醫學)及長期照護研究發展、強化學術交流及培育專業人才。本會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 推動及獎勵抗齡醫學之研究及教育。
- 推動及獎勵生理及心理等有關抗齡之相關研究及教育。
- 辦理國內外抗齡醫學學術交流及研討會議,掌握國際醫學研究新知,促進國際接軌,提升國內研發能力。
- 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研究及教育等各項事務。
第四條、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伍佰萬元整,由瑞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南屯區大墩14街115號3F-1。
第六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 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 董事之改選及解任。但捐助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 業務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 合併之擬議。
- 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七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共九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八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九條、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條、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
- 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基金之動用。
- 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 董事長之選聘及解聘。
- 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法人解散之擬議。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但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其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十一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並依法建立會計制度。
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以備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核。
本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教育局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 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二條、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三條之規定,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三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及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 存放金融機構。
- 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 購置業務所需之不動產。
- 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 於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 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
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第十四條、本會辦理本章程第三條所列各項獎助或捐贈業務,得另訂獎助或捐贈辦法,唯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對同一團體、法人或個人之獎助或捐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
一、獎助或捐贈予捐助章程所定特定對象。
二、獎助或捐贈支出來源,屬於捐助人指定用途之捐助財產。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情形。
前項第三款之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五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臺中市。
第十七條、本章程訂於民國一〇五年六月二十一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本會於一〇五年六月二十一日開會後報經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通過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